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六版:法苑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摩崖石刻可远观不可亵玩
本报记者 陈卓

  摩崖,是指利用天然石壁刻文记事的石刻。据了解,目前我省众多摩崖石刻中,仅湖州长兴县顾渚贡茶院遗址及摩崖和丽水仙都摩崖题记,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丽水仙都摩崖题记,现存摩崖石刻和题记120余处,延续一千多年历史,书法品类众多,风格各异,这在中国书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但是,近日的一则消息,让众人关注的焦点从“欣赏”落到了“心痛”。电视连续剧《大旗英雄传》被指拍摄期间破坏的,正是仙都风景区内的摩崖石刻。
  那些“露天的书法”,有的历经千年,仍然不改本色,有的却因为人们的一念之差毁于一旦。那么,它们的保护现状又是如何呢?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剧组负责人公开道歉
  8月12日,《大旗英雄传》剧组向浙江省文物局及全国观众公开道歉。据了解,出品方负责人在道歉信中表示,《大旗英雄传》去年5月在浙江缙云拍摄期间,对仙都景区的芙蓉峡摩崖石刻“铁城”二字进行了喷涂。“虽然当时使用的是可清洗材料,但事实上造成了对国家文物的损害。作为《大旗英雄传》的总制片人,特向浙江省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及全国观众表示公开道歉!”
  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目前其已派专人协助参与对此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会追究“喷涂”事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因为剧组个别人员的无知行为造成了对国家文物的损害,我本人也十分痛悔,如果当时知情的话,是绝不允许自己的属下做出任何对国家和人民抹黑的行为的。”
  事件的结果导致文物永久性毁坏,人们对此扼腕痛惜。拥有这些珍贵资源的当地政府,应如何加强管理,依法将摩崖保护起来,是这次事件留给人们的教训。

  摩崖保护处于薄弱状态
  据了解,我省还有10多处摩崖题记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如司马光家人卦摩崖刻石、胡公岩摩崖石刻、雁荡山龙鼻洞摩崖题记等。而那些名家留在塔碑上的碑刻和经文更是不计其数。这些精妙的书法在露天中“生存”上百年以上,为后人永世传颂。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王义骅介绍说,一般来说,古人会为这些摩崖作品精心选址,尽量避开强烈光照、雨水冲刷和溪流路径,以便其更好保存。一些古代的书法作品,由于其他材质早已无存,现代人有时只能通过这种流传下来的刻本进行研究。摩崖石刻中不少属于书法精品,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
  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吴志强介绍说,这些特殊的书法作品,大多存于野外,风吹日晒,体积大再加上地理位置特殊,保护起来有一定困难。目前,对“露天的书法”损害,大致有几种情况:
  一种是自然的侵蚀与风化。
  一种则是自然加人为的因素共同影响。如杭州的白塔,建成最初应是白色的,上面刻有经文。但白塔所处之处曾是火车必经之路,机车烧煤后剩下的粉尘飘落到白塔上,经过多年堆积,它一度变成“黑塔”,上面的文字也模糊不清。我们现在看到的白塔,是经过化学除垢后才还其本色的。
  还有一种就是纯粹的人为破坏。
  据了解,目前我省的一些石刻造像被自然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进行保护,比如“戴帽子”——给其建遮阳挡雨的顶棚等。而对于摩崖石刻,由于目前被自然侵害的症状还不明显,其还不在文保部门的重点保护范围之内。文保部门呼吁,文物保护光靠文保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大家的力量和全民关注,希望人们能更多了解文保单位的情况和相关法律知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提高管理力度,避免人为破坏事件的再度上演。

  影视拍摄必须经过审批
  2001年6月7日开始施行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影视剧拍摄文物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办法》第3条中讲到,“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
  对于不同级别的文物和文保单位,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程序也各不相同。比如,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据介绍,大多数摄制组依法而行,按程序审批后才进行拍摄。
  近日,浙江省文物局就收到一份关于拍摄杭州一些文保单位的申请。申请者为一部纪录片的摄制组,他们计划在今年9月至11月拍摄多部纪录片,其中就有严子陵钓台等有摩崖石刻的景点。这份申请中明确表示将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拍摄。“在拍摄之前经过审批程序,这是正确的做法。”吴志强说。

  损坏摩崖石刻属违法
  《办法》在第5条中还明确提出了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格,除了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还要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并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办法》中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行为也有明确说明。“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而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则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赶赴仙都风景区对剧组喷涂摩崖石刻事件进行调查的省文物监察总队调查组,目前已结束调查回到杭州。接下来,他们将会作出调查结果和处理结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